教育部辦理「103年度友善校園獎」評選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28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30012310B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表揚本縣各校積極參與友善校園工作之學務、輔導等工作人員及推動友善校園績優學校,請貴校依據「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」踴躍推薦人員報名參加。
三、薦送人員資料請於103年3月21日(星期五)前函報本局,資料應包含:
(一)書面資料(含遴選表、評選相關提醒事項檢核表)一式四份。
(二)相關事蹟佐證資料(以20頁為限)。
(三)上開資料電子檔光碟一份。
四、另依「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」規定,曾獲得本獎項獎勵之學校或個人,三年內不得薦送。
五、檢附「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」一份
建議老師可自行參考進行準備,可於下一年度參加報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