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補助公私立高中職學費方案說明
一、為營造良性競爭環境,政府於99學年度起實施「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」方案,本校依據教育局所訂定之學費與公立學校學費差距為17130元,凡同時符合下列規定【(一)~(五)】者皆可申請「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」。
(一)家戶98年所得新臺幣90萬元以下。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,經學校審核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家戶僅擁有二筆以下不動產者或家戶擁有三筆(含三筆)以上不動產,其不動產公告現值總和新臺幣650萬以下者。
(三)年利息(含公債、銀行、定存、股利等)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。
(四)重讀原校、轉學他校或復學,其原學期未領有本補助者。
(五)家戶年所得之計算成員,包括學生與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
二、不符「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」者仍可申請定額補助(如台灣省5000元,台北市6000元)
三、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,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得申請補助,請擇優請領補助。如原住民、軍公教遺族、公教人員教育補助(請領17130以上者)、學生或學生家長具身心障礙手冊中度以上且家戶年所得低於220萬者、具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請考慮申請原項目。
四、休、退學之學生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應全數繳回已領之補助款。
五、申請表請務必詳細填寫,學生與家長簽章處簽名及蓋章,並檢附戶籍謄本(台北市及高雄市)或戶口名簿影本,【為免錯誤請內含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身分證字號】。
六、為配合財稅查調時程,在校生請於12/10前交回申請表,校外實習生請於12/17前交回申請表。本案是對外申報,務必於期限內交回,否則申請有誤,後果自負。
七、預計學期結束前發出確認單,對於確認單中金額有疑義者,請於確認單中期限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至聯服一,查證屬實者可更改補助金額,否則以確認單中金額補助。
八、各項補助中只能申請一項,請與附註中各項擇一(擇優)辦理。
附註: 99學年度第2學期各項補助金額
序號 |
申請 |
補助名稱 |
金 額 |
|
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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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 |
17,1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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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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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籍台北市 |
6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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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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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籍台灣省或設籍高雄市 |
5,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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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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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收入戶 |
25,89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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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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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心障礙手冊 (持有者可為學生或其父或其母) |
重度、極重度 |
28,86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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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度 |
20,206 |
||
|
輕度、鑑定證明 |
11,546 |
||
6 |
|
現役軍人 |
6,759 |
|
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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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 |
3854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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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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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公教遺族 |
1847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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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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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境遇 |
15,537 |